本報訊(見習記者 劉熠博 通訊員 趙子銳) 近日,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杭州天堂傘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8萬元。
原告杭州天堂傘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專業(yè)制傘企業(yè),注冊使用“天堂”“天堂傘”等商標,因產品品質良好,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信賴和喜愛。原告發(fā)現,被告李某在某平臺開設名為“天堂平安傘”的店鋪,并有91條案涉商標的侵權鏈接,大量銷售帶有原告注冊商標的產品,且在店鋪案涉侵權鏈接的商品標題、商品詳情頁中均大量突出使用“天堂傘”的商標。庭審中,經對從店鋪購買的封存公證實物進行拆封,獲得兩把雨傘。一把雨傘收納袋及傘面、傘架、手柄上沒有任何的品牌及生產商的標識;另一把雨傘手柄處懸掛的吊牌上顯示生產商為某雨具制作公司,傘面和傘架上沒有標識。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原告杭州天堂傘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李某開設的店鋪在店鋪名稱、商品鏈接、商品參數等處使用“天堂傘”字樣,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案涉店鋪與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或誤認為案涉店鋪銷售的商品來源于原告或與原告存在特定的聯系,具有明顯攀附原告商譽的目的,被告李某銷售案涉商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案涉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李某已關閉案涉店鋪,停止侵權行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商標具有識別產品來源等功能,“天堂傘”作為杭州天堂傘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多年的品牌,在銷售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力,本案較好地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幫助企業(yè)維護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對當前銷售市場中存在的“搭便車”“傍名牌”現象起到了遏制作用。在此提醒商家,切莫心存僥幸“鉆空子”,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以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為價值追求,形成規(guī)范、自律、和諧的市場氛圍。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要提高警惕,注意分辨產品來源,切莫因貪小便宜而上當,自覺抵制侵害商標權產品,積極提供制假販假線索,共同打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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