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各類演唱會火熱開唱,成為不少人休閑放松的重要方式,但快樂中也有煩惱。2023年4月,倪某和朋友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了某知名歌手上海演唱會的門票,票價分別為699元、999元、1299元等。2023年5月20日、21日演唱會開場,倪某等人入場后發(fā)現(xiàn)其所在位置的視線受舞臺承重柱不同程度遮擋,對偶像“只聞其聲而不見其人”。演唱會結束后,倪某等人不滿演藝公司給出的調解方案,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遭遇欺詐,要求返還票款并“退一賠三”。
●判決: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售賣“柱子票”的行為不構成欺詐。欺詐是指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并未在任何宣傳資料中作出觀看無遮擋的承諾,沒有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原告購票時,座位尚未排定,現(xiàn)場舞臺也未搭建完成,被告無法在當時就知曉原告的座位被遮擋,原告也不可能因受被告誤導而購票。但被告的行為屬于瑕疵履行,構成違約。原告購買了由被告舉辦的演唱會門票,雙方建立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應全面履行義務。原告的觀看視線受到承重柱明顯遮擋,已超出一般心理預期。被告既沒有提前主動告知原告其座位視線被遮擋,也沒能制定充分的預案,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令被告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
●說法:文化市場要實現(xiàn)更加充分的發(fā)展,相應的定價規(guī)則、退改換規(guī)則、行業(yè)規(guī)范等也應逐步完善。一方面,應充分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不同的票價所承載的觀眾期待值也不盡相同。無論是場地布置還是現(xiàn)場影音等硬件設備的提供,主辦方均應充分考慮可能干擾觀看體驗的環(huán)節(jié)和因素,并提前公開或告知,對于遮擋嚴重的座位建議不對外銷售。另一方面,主辦方和票務平臺還應考慮制定長效的制度規(guī)范,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實存在無法克服的履行障礙,應制定充分有效的處置預案。文旅、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也需強化監(jiān)管,確保維權渠道的暢通。
(記者陳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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