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聾啞人楊某終身未成家,晚年無人照料,生活無法自理,顧氏三兄弟主動伸出援手,共同照顧楊某多年,還為其請了護工。2017年,楊某因病入院治療,三兄弟輪流探病、陪護,并負責楊某醫(yī)療等所有費用。2021年,楊某病故,三兄弟盡心處理喪葬事宜。2022年,三兄弟向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申請指定太倉市民政局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
●判決:民法典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法院審理認為,顧氏三兄弟對楊某進行了事實上的扶養(yǎng),應當屬于有權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利害關系人”。據此,法院根據特別程序作出民事判決,指定楊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即太倉市民政局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
本案判決后,太倉市民政局作為楊某的遺產管理人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根據民法典“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相關規(guī)定,民政局將楊某的存款及房屋分給顧氏三兄弟。
●說法:隨著老齡社會到來,遺產無人管理、繼承人難以妥善管理等社會問題逐漸顯現(xiàn),民法典新增的遺產管理人制度對該現(xiàn)實問題作出回應,賦予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權利,但對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未予明確。實踐中,通常認為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范疇。但對于現(xiàn)實中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形,除債權人以外,其他民事主體能否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申請,則存在爭議。
民法典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從與遺產有利害關系的角度理解。本案中,顧氏三兄弟對被繼承人楊某沒有法律上的扶養(yǎng)義務,不屬于繼承人、受遺贈人,也非楊某的債權人。但三人對楊某扶養(yǎng)較多,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可以分給適當遺產”情形,與遺產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也應當有權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劉華東)
北疆新聞:內蒙古自治區(qū)重點新聞網站(客戶端),內蒙古出版集團新華報業(yè)中心旗下國家互聯(lián)網新聞信息采編發(fā)布服務一類資質網站(客戶端)。
北疆新聞版權與免責聲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來源:北疆新聞”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版權均屬北疆新聞所有,轉載時必須注明“來源:北疆新聞”,并附上原文鏈接。
二、凡來源非北疆新聞的新聞(作品)只代表本網傳播該消息,并不代表贊同其觀點。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lián)系的,請在見網后30日內進行,聯(lián)系郵箱:bjwmaster@163.com。
版權聲明:北疆新聞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 本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648148811蒙ICP備16001043號-1
Copyright © 2016- 北疆新聞網 All Rights Reserved互聯(lián)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5120200009-1蒙公網安備:150105020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