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北京7月12日電 (記者李依環(huán))近日,兩院院士大會分別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和《中國工程院章程》。其中,關于院士退出機制的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
截圖來源:中國科學院網(wǎng)站
在日前舉行的中國科學院第二十一次院士大會上,《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進行了修訂。其中,“院士的產(chǎn)生與退出”“外籍院士”等相關章節(jié)明確——
中國科學院院士可申請放棄院士稱號,經(jīng)學部主席團批準后生效。
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后,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院士如有違反科學道德、品行不端等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的行為,或因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務處分、行政或刑事處罰,由學部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其給予相應處理和處分,報院黨組批準;對于情節(jié)嚴重或特別嚴重的,由學部主席團決定勸其退出院士隊伍或撤銷院士稱號,報院黨組批準,待召開院士大會時予以追認;院黨組可向學部主席團提出撤銷院士稱號的建議。
外籍院士可申請放棄外籍院士稱號,經(jīng)學部主席團批準后生效。外籍院士如有損害中國國家利益及其他有損學部聲譽的行為,由學部主席團決定撤銷其外籍院士稱號,報院黨組批準。
截圖來源:中國工程院網(wǎng)站
同時,《中國工程院章程》經(jīng)中國工程院第十七次院士大會修訂通過,進一步明確了院士退出機制的相關規(guī)定。修訂后的章程規(guī)定——
中國工程院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后,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當院士的個人行為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影響院士群體和中國工程院聲譽時,應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或撤銷其院士稱號。
當院士的個人行為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院士本人提出辭去院士稱號的辭呈,經(jīng)主席團審查認可后生效,并通報全體院士。
中國工程院外籍院士如出現(xiàn)嚴重的科學道德或危害中國國家利益等問題,由主席團審議,撤銷其外籍院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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