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安全機關破獲一起境內人員充當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線人”案件。涉案人員余某實施間諜行為后,自認為切斷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聯系便可平安無事、從頭再來,最終東窗事發(fā),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埋下禍根 惶恐不安
余某是境內某能源公司工作人員。2017年,余某在參與戶外活動期間,結識了一群在當地游玩的外國游客?;祀s在其中的某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A某主動與余某攀談,在得知余某從事能源領域工作后,以合作交流為由,向余某索要聯系方式。之后,A某頻繁邀約余某見面聚餐,在與余某感情逐步加深后,向余某布置搜集我能源領域內部資料的任務,并承諾給予報酬。在金錢驅使下,余某明知A某所求資料涉及我國能源安全,仍搜集了一批內部資料違規(guī)交給A某。事后,余某心有余悸、坐立不安,害怕東窗事發(fā)、鋃鐺入獄。余某決定隱瞞此事,主動切斷與A某聯系,并計劃從該能源公司辭職,開始新的生活。
隱瞞過往 意圖上岸
2019年,余某從該能源公司辭職后,參加了某機關招錄考試,政審環(huán)節(jié)時,余某回想起違規(guī)協(xié)助境外人員搜集內部資料并收取報酬的經歷,心情忐忑、追悔不已。在僥幸心理驅使下,余某試圖隱瞞這段污點劣跡,并按要求提供了無犯罪證明、征信證明等材料,期盼自己能夠順利入職。
法網難逃 水落石出
令余某沒有想到的是,該機關在對招錄人員開展前置性審查時,發(fā)現余某曾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勾連運用從事非法活動。在事實和法紀面前,余某對過往違法違規(guī)事實供認不諱,等待余某的是法律的嚴懲。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任何公民和組織切勿以身試法,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廣大人民群眾如發(fā)現有關可疑線索,可通過12339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平臺(www.12339.gov.cn)、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舉報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當地國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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