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線上消費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刷單炒信、好評返現、影響用戶選擇等焦點問題頻遭詬病。反向刷單、非法數據獲取等行為也不斷干擾市場秩序。
近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共五章、43條,其中在“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部分按類提煉梳理共計20條,明確認定標準。
互聯網領域內,哪些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行為有了怎樣的規(guī)制?快來速覽了解。
網絡混淆行為
劍指山寨模仿、高仿蹭流
網絡虛假宣傳
劍指刷單炒信、好評返現
網絡賄賂
明確財務界定范圍
基于網絡經營行為的虛擬性、動態(tài)性和即時性,我國網絡競爭中出現大量當初立法中沒有預見到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
《規(guī)定》在網絡混淆、網絡虛假宣傳、網絡賄賂、網絡詆毀商譽等行為規(guī)范上,補充了大量真實發(fā)生但現行法律中缺乏對應規(guī)制的條文規(guī)定。
其中對于網絡賄賂,《規(guī)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平臺工作人員、對交易有影響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務等方面的競爭優(yōu)勢。前款所稱的財物,包括現金、物品、網絡虛擬財產以及禮券、基金、股份、債務免除等其他財產權益。
網絡詆毀商譽
劍指反向刷單
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市場秩序
劍指流量劫持、影響用戶選擇等
在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規(guī)定》從第十二條開始至第二十六條,詳盡完善了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guī)定,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把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就設置插入鏈接或強制目標跳轉等流量劫持行為,把違背用戶意愿和選擇權、增加操作復雜性、破壞使用連貫性等影響用戶選擇行為,把干擾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網絡產品的攔截、關閉、卸載、運行或者實施搜索降權、反向刷單、惡意不兼容等列為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極大地填補了法律空白和監(jiān)管盲區(qū),對于維護網絡公平競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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