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來臨,游泳作為健身和消暑的鍛煉方式,備受群眾喜愛。那么,進行游泳等體育項目應注意哪些安全風險?如發(fā)生意外,經營者、管理者是否必然擔責?
【案件回顧】
小王和朋友前往游泳館游泳。據事發(fā)現場的監(jiān)控錄像以及民警執(zhí)法記錄儀記載,小王入水時,背對泳池站在泳池邊緣擺臂,后空翻躍入泳池,頭部磕到泳池邊緣的瓷磚受傷,二人返回更衣室。兩分鐘后,游泳館工作人員帶急救箱進入更衣室。十分鐘后,120急救人員趕到更衣室并將小王送往醫(yī)院。入院診斷為小王頭部、頸部、右上臂均有開放性損傷。
后小王將游泳館訴至法院,稱自己是滑倒掉落泳池,且游泳池旁沒有提示、游泳池不符合設計要求,造成了損害后果,要求游泳館承擔醫(yī)療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錄像顯示小王并未出現腳滑情況,損害后果系其自行在泳池岸邊后空翻入水不當造成,不屬于正常游泳行為,難以認定與其所稱的地面濕滑、沒有提示、泳池不符合設計要求等存在關聯;從損害發(fā)生后救助情況來看,游泳館亦不存在消極不作為的情況。小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明知游泳池并非跳臺,卻沒有盡到基本注意義務導致受傷,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王的全部訴訟請求。
【人民說法】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金銘在接受“人民說法”欄目采訪時表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若該主體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則可以免除責任。
法官提醒,個人作為自身的第一安全責任人,在參加體育活動時,要保護自身安全,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遠離危險區(qū)域、不做危險動作,也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后果;要注意留存付款、聊天記錄等證據,對于產生損害后果的,需留存診斷證明以及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票據,在發(fā)生爭議時依法主張權利。
同時,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一方面,可在更衣室、淋浴間、泳池附近道路設立“小心地滑”“禁止跳水”等警示標識,鋪設防滑墊,對地面積水及時清理,對故障設備及破損裝修裝飾張貼標識并及時維修,以避免危險的發(fā)生;另一方面,要確保救生員、教練員等人員資質符合要求且在崗值守,配備必要的設備并定期演練等,防止由于安全保障義務履行不到位而造成經濟損失。
此外,經營場所可通過購買公眾責任險等險種的方式分擔風險,或在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后及時向第三人追償,減少經濟損失;群眾也可以通過購買意外傷害險的方式減少財產損失。(高清揚 實習生 李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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