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貴州高院消息,4月10日,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張本強受賄案,對張本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張本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本強利用擔任貴州省安順市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安順市政府副秘書長,安順市規(guī)劃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安順市西秀區(qū)委副書記、副區(qū)長、區(qū)長,貴州省關嶺縣委書記,安順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安順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項目承接、規(guī)劃設計、征地拆遷、土地性質調整、矛盾糾紛協調解決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4萬余元,其中485萬余元尚未實際取得。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本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張本強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張本強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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