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退休后受聘于某公司,在其售樓部下夜時突發(fā)心臟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近日,包頭市昆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三原告訴至昆區(qū)人民法院,稱三人系死者馮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2015年,死者馮某退休后受被告某公司聘用,在被告售樓部擔任下夜工作,工作期間工資為每月1000元,上班時間為每日19時至次日7時。2020年2月1日22時左右,馮某在被告售樓處上班時心臟不舒服,遂聯(lián)系家屬,家屬到場后撥打120急救電話,經(jīng)120搶救無效,于2020年2月2日0點5分因心臟驟停去世。原告認為,被告在明知死者真實年齡的情況下,依然雇傭死者從事下夜這種相對比較勞累的工作,同時死者發(fā)病時依然在工作崗位上從事被告所安排的工作,被告對死者的死亡是存在責任的。原告也明白死者的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導致,死者也同樣存在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搶救費用1300元、喪葬費15萬元、死亡賠償金28萬元。
昆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杜某與死者馮某是夫妻關系,原告馮某甲、馮某乙系馮某之子。馮某受雇于被告從事下夜工作,2020年2月1日晚上,馮某在工作過程中突發(fā)心臟病,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馮某與被告系勞務關系,提供勞務者受害導致的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馮某在受雇工作中突發(fā)心臟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其與被告均不存在過錯,故三原告基于被告應承擔50%的過錯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紤]到馮某是在為被告工作期間突發(fā)疾病死亡,基于社會公平和彌補損失的理念,被告應給予死者親屬適當?shù)慕?jīng)濟補償?,F(xiàn)被告自認同意補償三原告5萬元,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確認。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給予三原告經(jīng)濟補償款5萬元,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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