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近日,包頭市昆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姓名權糾紛案件。
2019年6月24日,被告劉某通過稅務系統(tǒng)提交申請,將某裝飾裝潢有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由其本人變更為原告馬某,次日,原告成為該公司財務負責人。同日,被告劉某再次提交申請,將公司的辦稅人變更為原告馬某。原告得知此事,向公安機關報案。2019年11月22日,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qū)分局對被告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近日,原告訴至昆區(qū)人民法院,請求被告停止對其姓名權的侵犯,消除原告在全國稅務系統(tǒng)的不良信息記錄,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10000元。
昆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其與某裝飾裝潢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被告在無任何證據(jù)證明原告與該公司存在法律關系的前提下,未經(jīng)原告同意,將原告設為該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及辦稅人,故被告侵害原告姓名權的事實成立,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權的行為,并向相關部門遞交有關材料,停止使用原告的姓名作為某裝飾裝潢有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及辦稅人。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其在全國稅務系統(tǒng)的不良信息記錄,因原告未舉證證明該不良信息記錄已實際存在,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待實際發(fā)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張。關于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賠償10000元的主張,結(jié)合實際,同時考慮被告侵害原告姓名權的行為給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1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劉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馬某姓名權的行為,并向相關部門申請,停止使用原告馬某的姓名作為某裝飾裝潢有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及辦稅人;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馬某賠償損失1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判決現(xiàn)已生效。(記者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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